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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7-1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7〕132号 【执行日期】:2007-7-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7〕132号
【字体: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标准。凡调整标准不到57元的市,统一按57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8元 台州市66元 宁波市60元
   衢州市58元 舟山市57元 丽水市57元
   绍兴市57元 金华市57元 湖州市57元
   温州市57元 嘉兴市57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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