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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6-11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7]24号 【执行日期】:2007-6-1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2007]24号
【字体:  
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从2007年起,省财政根据医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统管单位医疗经费管理定额标准,建立医疗保障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扩大用药报销范围。省直统管单位职工的用药范围,统一过渡到《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对部分西药和中成药,仍由财政、单位、个人按4:4:2比例分担。
  (二)适当提高诊疗项目待遇水平。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公费医疗规定记账,超过200元的(含200元),由财政、单位、个人按6:2:2的比例分担。对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单价低于1000元的,按公费医疗规定记账;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财政、单位、个人按照6:2:2的比例分担。对其中部分价格较高的医用材料(详见附件1),实行最高报销限价管理,超过最高限价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三、适当提高个人负担封顶额
  建立个人负担封顶额随职工工资增长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负担封顶额(不包括恶性肿瘤以及精神病患者)。2007年个人负担封顶额提高到400元,其中限制报销药品、部分诊疗项目和高值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个人负担封顶限额内。以后年度的个人负担封顶额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公布。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用药和诊疗管理。定点医院对公费医疗患者要因病施治,严格按照规定检查、治疗、用药,门诊一般疾病用药剂量控制在3-5天,门诊慢性病(详见附件2)用药剂量可适当放宽到7-14天,出院患者所带药量控制在7天之内,不开与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定点医院要建立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签字制度,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应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二)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医疗费用支出的监控水平,方便职工就医,省直公费医疗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定点医院要把门诊、住院费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实现费用支出的实时监控,以便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奖惩机制。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在医疗管理服务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定点医院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定点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事业费、追加违纪金额等处理。
  (四)统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要关心干部职工的健康状况,按规定需由单位报销的费用要及时予以报销。同时,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的审核,严格执行政策,通过建立职工医药费通报等制度,强化监督,减少浪费。
  五、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在保证原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执行本次扩大药品目录和提高诊疗项目待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是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离休干部门诊诊疗费以及限报药品单位负担的费用,先由定点医院记账,定点医院再与单位定期结算。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高值医用材料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表
  2. 门诊慢性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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