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和《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制定本办法。 一、覆盖范围的界定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下列用人单位及人员: (一)乡村中的集体、私营企业及职工; (二)城镇中的乡村企业及农籍职工; (三)乡村中的个体工商户及职工; (四)其他符合条件应当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一)参保登记 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凭证,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一式二联,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各留存一份,以下简称《登记表(二)》)。录入单位住所、企业信息、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信息,准确录入开户银行、银行行号、银行基本账号、开户户名、委托扣款协议编号、小额支付协议编号等单位开户信息,核定缴费方式、参加险种及日期,参保险种选择“农籍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日期按单位成立日期核定,成立时间早于《暂行办法》启动时间的,按启动时间核定。 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代码由区县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前两位为“NG”,3-4位为区县代码后两位,5-8位从0001开始顺序编制,9位输入0。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中变更登记项目,修改原登记信息。 用人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依据用人单位注销法律文书或有关注销文件,在转移相关人员后,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注销单位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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