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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21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29号 【执行日期】:2007-9-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社局发〔2007〕12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农村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和《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制定本办法。
  一、覆盖范围的界定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下列用人单位及人员:
  (一)乡村中的集体、私营企业及职工;
  (二)城镇中的乡村企业及农籍职工;
  (三)乡村中的个体工商户及职工;
  (四)其他符合条件应当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一)参保登记
  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凭证,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一式二联,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各留存一份,以下简称《登记表(二)》)。录入单位住所、企业信息、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信息,准确录入开户银行、银行行号、银行基本账号、开户户名、委托扣款协议编号、小额支付协议编号等单位开户信息,核定缴费方式、参加险种及日期,参保险种选择“农籍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日期按单位成立日期核定,成立时间早于《暂行办法》启动时间的,按启动时间核定。
  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代码由区县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前两位为“NG”,3-4位为区县代码后两位,5-8位从0001开始顺序编制,9位输入0。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中变更登记项目,修改原登记信息。
  用人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依据用人单位注销法律文书或有关注销文件,在转移相关人员后,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注销单位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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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农村居民基本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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