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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4-25
【法律文号】:浙政发[2007]21号 【执行日期】:2007-4-25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7]2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3.建立跟踪服务制度。落实专人,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一)明确对象,实施帮扶。重点帮扶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将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乡镇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由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权限核发。
  (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
  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认真开展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
  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可与集中统一培训一样,参照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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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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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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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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