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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4-25
【法律文号】:浙政发[2007]21号 【执行日期】:2007-4-25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7]2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应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适当的补贴。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担保事项。
  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明确职责,完善服务。加快推进乡镇(街道)、村(居)劳动就业和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低保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宣传咨询、信息传递、经费发放等工作,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帮扶机制,切实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三、强化领导责任,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在本县(市、区)内实现转移就业的,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对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跨地区转移就业的,所需扶持资金按实际吸纳的就业人数,经省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
  (三)搞好评估,树立典型。通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实行年度评估考核,采取社区申报、县(市、区)推荐、市级审核、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并对在创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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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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