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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7-4-24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7]64号 【执行日期】:2007-4-24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浙劳社劳薪[2007]64号
【字体:  
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维权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对本地区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已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在2007年底达到50%以上,2008年底达到80%以上。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采取多种形式落实目标任务,既可以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做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同时协商、同时审议、同时公布。各地要针对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特点,积极探索签订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
  三、从实际出发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专项集体合同要充分体现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要求,紧紧围绕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平等受教育等问题,开展平等协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用人单位的实际,确定相应的协商内容,并逐条加以细化,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的规范化、合法化。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要严格按《集体合同规定》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操作。选派平等协商代表时,要保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委员应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依法签字(职工首席代表也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字),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五、督促协议双方切实抓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各地要结合劳动监察、劳动年检或开展专项集体合同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协议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各地要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主和女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治企、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集体协商能力。
  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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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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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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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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