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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9-5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7〕113号 【执行日期】:2007-9-5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7〕113号
【字体: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不断完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007〕?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
   自?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目前,上述医疗保障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覆盖?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的成功经验。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符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创新。我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实行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习惯的差异;要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通过试点完善制度建设。
  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根据国家安排,?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008年扩大试点范围,?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0?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2.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3.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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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1家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重庆建设医院增补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批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16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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