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不断完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007〕?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 自?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目前,上述医疗保障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覆盖?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的成功经验。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符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创新。我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实行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习惯的差异;要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通过试点完善制度建设。 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根据国家安排,?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008年扩大试点范围,?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0?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2.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3.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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