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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9-1
【法律文号】:杭政函[2007]171号 【执行日期】:2007-9-1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函[2007]171号
【字体:  
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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