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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8-30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6]123号 【执行日期】:2006-8-3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6]123号
【字体:  
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06]5号)和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适应任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52号),我厅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劳动仲裁处长张秀敏任主任,法规处长刘宾志任副主任。劳动仲裁处明确一人专职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一人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
  按照冀字[2006]5号文件“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最大努力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规定,确立工作职责。
  (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2.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工作汇报;
  3.负责涉及多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 
  4.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省本级的考评、考核监督。
  (二)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2.协调行政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时间、地点,及时开展工作;
  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
  三、调解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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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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