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人事监察局,省直、中直各单位: 现将国办发[1987]1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退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当工人的志愿兵、义务兵、其定级工资按下表规定执行。(见表) 二、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三月起执行。我局下发的黑人字(86)146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已按(86)146号文件定级低于本通知规定定级水平的,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本通知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