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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7-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6]72号 【执行日期】:2006-7-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6]72号
【字体: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和部队驻冀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驻我省行政区域内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 其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含流动人员和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需要财政拨款的单位由于财政预算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缴费,上述单位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视同缴费。未在属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中央和部队驻我省事业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
  二、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对应执行各类别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的调整和浮动按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直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省直事业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省直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至26日向省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省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应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省直事业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省直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本人、家属或者工会组织可在工伤人员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六、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直鉴定中心”)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事项的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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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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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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