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的请示》(苏劳社险[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人实行按比例安置就业,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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