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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29
【法律文号】:锡劳社[2007]30号 【执行日期】:2007-9-29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锡劳社[2007]30号
【字体:  
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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