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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10-28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执行日期】:2008-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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