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执行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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