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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30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7]180号 【执行日期】:2007-1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7]180号
【字体: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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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江苏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公布全市2006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扬州市2006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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