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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