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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27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7〕31号 【执行日期】:2007-10-1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险〔2007〕31号
【字体: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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