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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31
【法律文号】:冀政[2006]57号 【执行日期】:2006-7-3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6]57号
【字体: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五)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下大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相关职能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对责令关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资质被取消的,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同时,对有关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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