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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31
【法律文号】:冀政[2006]57号 【执行日期】:2006-7-3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6]57号
【字体: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进行惩处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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