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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31
【法律文号】:冀政[2006]57号 【执行日期】:2006-7-3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6]57号
【字体: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二十)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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