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三)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各地要依据我省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五)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我省"十一五"规划要求,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牛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 (三十八)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持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共道德。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十九)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场所,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四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四十一)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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