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7-11-5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执行日期】: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字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