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未做出具体规定以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 职工调动工作后(含企业调入的),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 干部调动工作后,按调入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和干部主管部门明确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没明确职务前按工资改革前工资额套改后的工资计发;明确职务后,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等级的,可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从重新批准任职月份起执行。 2. 工人调动工作后,改变了工种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普工调做技工的,经一年考核合格胜任现岗位工作,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按“附表三”执行。技工和从事苦脏累工种的工人调做普工的,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原则上按“附表三”执行,其中,从事技工和苦脏累工种满二十年以上的调做普工后工资不动。 3. 企业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否参加了工资改革,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均在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升级(不含调改结合靠级增加的工资)并经批准固定后的工资基础上,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其中:干部套改工资额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等级的,可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 4.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职工由企业单位调做公安干警工作的,均在一九八三年按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升级(不含调改结合靠级增加的工资)并经批准固定后的工资基础上,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直接套改公安干警职务工资。 5. 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和不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单位(岗位),以及执行野外地质、野外测绘队工资标准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职务或工种没有改变的,其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按附表一、二的对照关系,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三、具体审批办法:省直机关和省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直各主管厅(局)审批。各市、地的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附:1.公安干警及野外地质、测绘队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标准对照表。(见表) 2.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工人及野外地质、测绘队工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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