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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1-2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7]24号 【执行日期】:2007-11-2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劳[2007]24号
【字体:  
关于发布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依据全省2006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07年发展计划,我厅制定了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
  二、具体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合理增加工资总额和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与工会或职代会进行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的运行区间,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执行,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年薪和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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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关于发布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免收、减收档案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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