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8-21
【法律文号】:赣劳社养[2007]19号 【执行日期】:2007-7-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赣劳社养[2007]19号
【字体:  
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