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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执行日期】:2007-10-2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台账和开展贷后管理、追缴贷款工作,对借款人员及担保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送;汇总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并报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审议。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方式进行审查,承担规定要求的贷后管理职责,定期向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小额担保基金运行情况。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信息。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需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且已经办理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的《就失业证》。
  (二)对开办家政、婚庆、租赁服务、房屋信息、代购代送、货物配送等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具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和办公用品,同时需出具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往来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合作协议、职工花名册等。对于上述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提供信用担保。
  (三)原则上要求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需在同一区级辖区内,二者不在同一区级辖区内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并由借款申请人户籍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经营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协助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需与注册经营地一致(有合法异地经营许可的除外),二者不一致的,需变更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须具备税务登记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调查人员取得的信息一致,借款申请人必须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将不予审核贷款。
  第四章 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需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房屋产权证、经营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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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开展“放心早点工程”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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