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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执行日期】:2007-10-2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贷款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贷款反担保的其他材料以及担保部门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一)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对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居住地、经营地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二)记录受理的借款申请人、主要家庭成员及其反担保方式和经营项目的详细信息。
  (三)受理由上级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或移交的经营地与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事项,并进行协查。协查结束后,填写协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借款申请人的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账,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承接由上级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或移交的经营地与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事项,并组织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查。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对反担保方式进行审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认真核实审查,对无法调查到相关信息及与调查到相关信息不符的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对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和放贷,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贷款银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内容包括按照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银行所需的个人材料及保证措施材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应遵循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一人负责的原则,根据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及时建立街(镇)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二)贷后管理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对借款人进行定期上门调查,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查一次,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经营情况及居住地变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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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开展“放心早点工程”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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