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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执行日期】:2007-10-2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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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根据每季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对贷款合同期内,违约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进行上门催收,并将催收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对经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并出具调查报告。
4、联系借款人的反担保人,向其说明情况,督促其帮助借款人归还贷款。
(三)出具的调查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申请贷款项目一致,有无挪做他用等情况。
2、企业经营情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营业执照年检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地、月产量、库存、雇佣员工数量、客户情况、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债务纠纷、经营稳定性、经营发展前景等。
3、企业财务情况和家庭财务情况,主要包括:月收入、支出情况,固定资产、现金流量情况等。
4、对借款人的综合评价及建议,主要包括:对逾期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帮助制定还款计划。
(四)出具贷后追缴的意见
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款的借款人,做出未还款原因的的分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五)执行协查任务。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借款人进行协查,对其本辖区内的居住地、经营地情况进行协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并做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将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在三日内发送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指导监督催缴贷款工作。
(二)按照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对承诺还款的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其是否按照承诺还款,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指导。
(三)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追缴贷款情况进行汇总,按照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对于拖欠贷款的借款人,不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
(五)执行协查任务。对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借款人,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协查通知书或其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协查申请,组织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本辖区内的居住地、经营地情况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每季度首月的5日内,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员及担保人员信息进行分类,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供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并指导建立台账,贷后管理和追缴贷款工作。
(二)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借款人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掌握小额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复核经办银行发送催收通知书情况。
(二)以债权人身份,对合同到期后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发送律师函。
(三)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计算不良率;经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讨论通过,负责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以债权人身份依法提出诉讼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自贷款首期还款到期之日起,贷款银行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工作,向逾期未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的借款人按季送达催款通知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对于因故无法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借款人签字的,应附挂号信回执,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对违约未还款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供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详细信息。
(二)贷款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予以标记,取消借款人继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
(三)贷款银行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未履行催收义务,未发送催款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本人签字认可的或没有挂号信回执及情况说明的,贷款银行按该笔贷款余额的3%承担风险损失。
(四)贷款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及相关数据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联席会各组成单位设联络员负责数据交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使用、催收及其它必要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之前下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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