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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10-19
【法律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33号 【执行日期】:2007-10-19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7〕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开发区: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为参保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第四条 《试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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