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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核查“三种人”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6-8-28
【法律文号】:黑核办字[1986]7号黑工改办[1986]31号黑企工改[1986]16号 【执行日期】:1986-8-28
中共黑龙江省委核查“三种人”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黑核办字[1986]7号黑工改办[1986]31号黑企工改[198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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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革”中犯错误人员工资问题的几点意见

  各地、市、县委、人民政府(行署),省直、中直各单位:
  对于“文革”中犯“三种人”错误和犯严重错误人员,如何晋升工资,如何参加工资改革,国务院和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分别以国发(1982)140号文件和劳人薪(1985)48号文件做了明确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中又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先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在一九八一、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调整工资中规定,因“文革”中的问题正在审查而缓调的人员,凡结论为犯“三种人”错误或犯严重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再升级,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升级应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五、 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对结论为犯“三种人”错误或犯严重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只要他们现实表现好,不再进行派性串连或其他反党活动,不再坚持其错误,认错态度好,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可按规定套改工资,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符合高套条件的,可以高套一级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企业工作的,符合本企业升级条件的,可以升级,从本企业工资改革之月份起执行。
  六、 因“文革"中错误,经组织批准,正在立案审查的核查对象,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暂以本人现任职务,原工资加十元,按规定套改工资;在企业工作的,只套改,暂不升级。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结论及处分和本人现实表现,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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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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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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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2007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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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报告的通知(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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