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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7
【法律文号】:通劳保[2007]33号 【执行日期】:
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保[2007]33号
【字体:  
关于组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定于近期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人员组织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鉴定对象与范围
  组织鉴定对象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中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患有以下几项特殊疾病者可以申报鉴定:
  1、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2、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即尿毒症)。
  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痴呆,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长期卧床不起的瘫痪病人、植物人。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双眼矫正视力<0.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必须向单位(失业人员向劳动事务代理所)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两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需病案室盖章)等病情资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
  2、单位初审。各单位对要求参加鉴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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