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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通劳保[2007]38号 【执行日期】:2007-10-1
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劳保[2007]38号
【字体:  
关于调整通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社,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现根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劳社薪[2007]16号)要求,就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9元。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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