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社,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现根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劳社薪[2007]16号)要求,就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9元。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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