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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郑劳社〔2007〕63号 【执行日期】: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郑劳社〔2007〕63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的范围
    参加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申报的条件
    1.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是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二是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三是遗有完全性失语者;四是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六是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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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省直第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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