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前退休。按《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办发〔1997〕27号)和《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的规定执行,即:截至2007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应从严掌握。
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在办理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费。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3.待聘择业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绝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年的择业期,择业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择业期内可参加返回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择业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择业期满。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4.辞职。要求辞职的,经批准后,可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在本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助1个月基本工资(按本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额;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辞职人员自办企业的,可按《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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