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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7-11-6
【法律文号】:深人发〔2007〕95号 【执行日期】:2007-11-6
深圳市人事局
深人发〔2007〕95号
【字体:  
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其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选第(一)项填写。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合同期限统一要求限定在5年以内(含5年)。首次聘用到单位的人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3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选第(二)项填写。

  (六)关于合同第二条 第(一)项聘用岗位的填写。

  1.关于岗位的确定。岗位类别及岗位等级按最近一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生成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2006年7月工资改革工资核准表”(以下简称工资核准表)进行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岗位类别。根据工资核准表中套改的人员类别确定岗位类别。按“行政人员”套改的,其岗位类别确定为“管理岗位”;按“技术人员”套改的,其岗位类别确定为“专业技术岗位”;按“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套改的,其岗位类别确定为“工勤技能岗位”。

  (2)岗位等级的确定。根据工资核准表中的变更后的岗位工资档次确定岗位等级。例如,若工资核准表中所列职务为“中级”,变更后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为10档,那么其岗位等级即为10级。现行政级别、专业技术等级和工人技术等级与改革后岗位等级的对应见表1至表3:

  

表1:现行政级别与管理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
现行政级别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厅级正职 厅级副职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科员 办事员
改革后的管理岗位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表2:现专业技术等级与改革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
现专业技术等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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