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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7-11-6
【法律文号】:深人发〔2007〕95号 【执行日期】:2007-11-6
深圳市人事局
深人发〔2007〕95号
【字体:  
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工资标准按本市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对合同第五条 第(四)项社保规定内容的说明。

  国家制定的原合同的内容为: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按实际情况,我市事业单位均未办理失业保险,但除上述所列的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外,目前还办理了工伤保险,特此说明。单位印制合同时可根据此说明对此项内容进行调整。

  (十)关于对合同第六条 第(三)、(四)项有关合同变更、岗位调整的说明。

  合同第六条 第(三)、(四)项要求合同变更时,甲乙双方须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调整岗位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变更或岗位调整后,合同的多项内容都可能修改。为此,在出现合同变更或岗位调整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关于合同第十条 第(一)项第1款甲方支付赔偿金标准的填写。

  可统一填写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合同第十条 第(二)项第1款乙方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的填写。

  可填写为“按全部培训费用×(1-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20%)的标准计算。其中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5年的不再赔偿”。也可由聘用单位及受聘人协商约定后再填写,但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十三)关于合同第十条 第(三)项及合同第十一条 的填写。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约定后填写。

  五、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合同留存。

  聘用合同须签订一式三份,签订完成后,受聘人留存一份,受聘人的档案中留存一份,聘用单位留存一份。

  (二)合同签订情况汇总及检查。

  各事业单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后,应进行总结统计,形成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报告,并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附件1)、《深圳市事业单位签订管理岗位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深圳市事业单位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深圳市事业单位签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其中附件2至4由各事业单位留存备查,需要时随时上报;附件1(含电子文档)以及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应对本区、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市各主管部门根据下属单位上报的《聘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将数据汇总成总表(含电子文档,其中各区另须按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其他系统汇总成三张表),并综合下属单位聘用合同签订情况形成报告,于2008年1月8日之前汇总上报市人事部门。

  附件:1.深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

  2.深圳市事业单位签订管理岗位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

  3.深圳市事业单位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

  4.深圳市事业单位签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

word版本、附表及相关文件点击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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