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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31
【法律文号】:中劳社〔2007〕172号 【执行日期】:2007-7-1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劳社〔2007〕172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分局(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2007年省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年度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劳社函〔2007〕1313号)和《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府办〔2007〕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㈠本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为72元/人·月,因此,伤残津贴的调整额按72元/人·月的标准增加。
   ㈡本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金在增发72元/人·月的基础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基本养老金。因此,伤残津贴在第㈠项调整的基础上,按残退职工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
   ㈢符合我省、市有关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残退职工,伤残津贴在第㈠、㈡项调整的基础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再增加60元/人·月,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再增加50元/人·月。
   ㈣对于本年度伤残津贴调整后,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的,按690元计发。
   二、护理费调整办法
   2007-2008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1896元调整至2079元,其他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959元调整至1021元。因此,享受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其护理费调整的具体计算办法为:
   每月增加金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比例。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由于2006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为9.65%(1896元增至2079元),其他企业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为6.47%(959元增至1021元)。据此,我市本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作相应的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月增加金额=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年度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本年度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2007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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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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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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