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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诸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6-1
【法律文号】:诸政发〔2006〕50号 【执行日期】:2006-7-1
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政发〔2006〕50号
【字体: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05〕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今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2006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50元。新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市、镇乡(街道)财政负担比例不变。同时,要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05〕101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分档发放保障金;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5元,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要研究改进核查、核算办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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