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下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5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750/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700元/月;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62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7.2元、6.4元、6.0元、5.3元四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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