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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0-23
【法律文号】:晋政发〔2007〕37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7〕37号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第4季度,太原和阳泉两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启动实施;2008年试点城市总数达到6个以上;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总数达到9个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一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试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要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有条件的省辖市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四要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费用支付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5元。具体筹资水平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筹资水平可相应提高。
  (三)缴费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要执行国家制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四)财政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人均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年人均再补助5元;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年人均再补助30元。省级财政对各类人群的补助标准与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相同;市、县两级财政对各类人群的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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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及将五水头孢唑林钠列为头孢唑林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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