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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5-30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6〕57号 【执行日期】:2006-7-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6〕57号
【字体: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和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现就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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