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建立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遵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合理的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为企业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政策依据,以达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民营、私营企业。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使企业在提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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