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 政府补助、家庭缴费; (三) 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四) 保住院和门诊大病; (五) 实行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 (六)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七) 家庭自愿参保。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卫生、药监、民政、教育、公安、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参保家庭缴纳,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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