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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9-28
【法律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执行日期】:2007-10-1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字体: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 政府补助、家庭缴费;
  (三) 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四) 保住院和门诊大病;
  (五) 实行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
  (六)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七) 家庭自愿参保。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卫生、药监、民政、教育、公安、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参保家庭缴纳,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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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申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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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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