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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颁布日期】:2007-8-17
【法律文号】:浙民安[2007]167号
【执行日期】:2007-8-1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浙民安[2007]16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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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警备区、军分区: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是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妥善安置好无军籍职工,是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军地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军地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名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经遇,由安置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四、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无军籍职工移交将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各地、各部队要严格按下达的计划做好人员的交接工作。部队移交单位及安置地民政局凭省民政厅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与无军籍职工本人三方见面的前提下办理交接手续,在移交前认真核对档案、工资关系等资料,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年度办理无军籍职工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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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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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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