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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交通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7-6-8
【法律文号】:浙劳社监督[2007]90号
【执行日期】:2007-6-8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交通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劳社监督[2007]9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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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委)、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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