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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7-7-24
【法律文号】:浙民优〔2007〕144号 【执行日期】:2007-7-24
浙江省民政厅
浙民优〔2007〕144号
【字体: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要求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执行。
  附:《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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