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7-9-4 |
| 【法律文号】:吉政函〔2007〕109号 |
【执行日期】: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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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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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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