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莆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莆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担保 对象:经社区和劳动、财政部门确认后,符合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
二、 反担保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
应提供以下几种其中一种的反担保措施。
1、 自有或他人的房产抵押:市区两证齐全的房产抵
押(两证指《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 自有或他人的有价证券质押:如国库券、存单等。
3、 第三方保证人信用保证:指在莆田市区有固定工
作单位和稳定的工资收入的有效保证人(一至二名)提供信用保证。
三、 借款人在选择用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反担保
措施时,应携带房产两件原件或有价证券到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采用第三方保证人信用保证的担保措施时,应由第三方保证人及所在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
四、 在办妥反担保相关手续后,由担保机构在《莆田市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 风险管理: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行和担
保机构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1、 借款人贷款逾期5天时,承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
人及时归还借款;
2、 贷款逾期20天时,承办行应向借款人、第三方
保证人发出《贷款逾期通知书》书面追偿;
3、 贷款逾期60天时,担保机构可采取财产保全、
第三方保证人工资收入代偿等措施进行追偿;
4、 贷款逾期90天时,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
构可拍卖抵、质押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六、 担保机构就担保基金以外的代偿损失部分和代垫各
项费用(含诉讼费、追偿费用等),由市财政按期予以弥补。
七、 法律责任的保证:质押和抵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八、 本办法由莆田市担保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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