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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莆田市劳动就业中心 【颁布日期】:2007-8-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莆田市劳动就业中心
【字体:  
莆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管理办法
根据《莆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莆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担保 对象:经社区和劳动、财政部门确认后,符合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

二、       反担保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

应提供以下几种其中一种的反担保措施。

1、            自有或他人的房产抵押:市区两证齐全的房产抵

押(两证指《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            自有或他人的有价证券质押:如国库券、存单等。

3、            第三方保证人信用保证:指在莆田市区有固定工

作单位和稳定的工资收入的有效保证人(一至二名)提供信用保证。

三、       借款人在选择用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反担保

措施时,应携带房产两件原件或有价证券到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采用第三方保证人信用保证的担保措施时,应由第三方保证人及所在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

四、       在办妥反担保相关手续后,由担保机构在《莆田市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       风险管理: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行和担

保机构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1、            借款人贷款逾期5天时,承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

人及时归还借款;

2、            贷款逾期20天时,承办行应向借款人、第三方

保证人发出《贷款逾期通知书》书面追偿;

3、            贷款逾期60天时,担保机构可采取财产保全、

第三方保证人工资收入代偿等措施进行追偿;

4、            贷款逾期90天时,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

构可拍卖抵、质押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六、       担保机构就担保基金以外的代偿损失部分和代垫各

项费用(含诉讼费、追偿费用等),由市财政按期予以弥补。

七、       法律责任的保证:质押和抵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八、       本办法由莆田市担保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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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关于清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莆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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