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内控办法》的要求,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尚朱建立内控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内控制度的要及时修改完善,要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的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督促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并对社会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监督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的要求,高度重视稽核队伍建设,按规定设立社会保险机构稽核部门,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大力完善稽核组织体系,确保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大监督检查,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控检查职责,每年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主要领导要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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