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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9-18
【法律文号】:豫劳鉴[2007]53号 【执行日期】:
豫劳鉴[2007]53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做好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从9月份开始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豫劳社【2001】5号)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严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相关材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报送。
    三、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职工须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本人要求因病退休(职)的书面申请(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2、按规定填写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据实填写左半页,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县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与申报疾病有关的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4、档案袋封面必须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疾病名称、居住地等。
    四、.时间安排:
    2007年9月17日一 2007年10月12日 上报材料
    2007年10月15日一2007年11月15日 检查鉴定
    2007年11月16日一2007年12月15日 公布结论
    各单位报送材料的同时,将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汇总表以电子表格格式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鉴定的准备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0371-65506587 孙丽娟
    0371-65907854 杨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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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省直第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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